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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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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6日
阅读次数:18 次
1、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与药包材附录,至少每五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状态为“A”的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生产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实际需求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药包材附录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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